第三十五条
以一种会议官方语言作的发言,应译成其它几种会议官方语言。
第三十六条
代表可以用非会议官方语言进行发言,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应该自己提供翻译。
第八章 记 录
第三十七条
1.会议记录形式既不是逐字逐句的,也不是总结式的。
2.会议和委员会根据联合国惯例制作录音并保存。
第九章 会议的公开性
第三十八条
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有关机构要求秘密举行外,会议的全体会议和各委员会的会议应公开举行。
第十章 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会议可以设立完成任务所需要的委员会,与同类主题相关的项目应交给处理该主题的委员会。委员会不会主动介绍项目。
第四十条
每个委员会应该选举自己的主席、副主席和报告人。
第四十一条
如果具备可行性,会议议事规则也适用于委员会的进程。委员会可以不提供口译人员。
第十一章 其他代表和观察员
第四十二条
会议和委员会认为:凡得到联合国会议长期邀请参加它所主办的所有国际会议的工作的组织派遣的代表,有权作为没有表决权的观察员参加会议。
第四十三条
会议及所属委员会出于对解放运动的特别关注,由国家解放运动应邀派遣的代表,可以作为没有表决权的观察员参加会议。
第四十四条
会议及所属委员会出于对活动范围内问题的考虑,各专门机构派出的代表可以作为没有表决权的观察员参加会议。
第四十五条
会议及所属委员会出于对活动范围内问题的考虑,由其它国际组织应邀派遣参加会议的代表,可以作为没有表决权的观察员参加会议。
第四十六条
1.会议邀请的非政府组织可派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会议及所属委员会的公开会议。
2.会议主要官员邀请的有关机构并经该机构的同意,观察员可以对其擅长的的问题进行口头发言。
第四十七条
按规则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指派的代表所提交的书面报告,会议秘书处应分发给各代表团,报告的数量和使用的语言应满足会议秘书处分发要求,其中代表非政府组织提交的书面报告,其主题应是他们的擅长的并与会议工作有关。
第十二章 修正案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可以根据会议决议进行修改。
注 释
注:规则里“专门机构”指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关贸总协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