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的投票顺序
第二十九条
当修正案形成提案时,应首先对修正案进行投票。当两个或更多的修正案形成提案时,专家组应根据内容首先对能最大程度上替代原提案的修正案投票,然后再对次一个修正案投票,直到所有修正案得到表决。但是,通过一个修正案意味着否决另一个修正案,对后一个修正案不应再行表决。如果通过—个或更多的修正案,被修改的提案也应得到投票表决。一个提案只有在对另一个提案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时才能成为修正案。
提案的投票顺序
第三十条
1.如果专家组没有特别规定,在两个或更多提案涉及到相同问题时,应按提出的顺序投票。专家组可以在对一个提案投票表决之后,再决定是否对下一个提案投票表决。
2.修正案应按照原提案提交的顺序投票,除非修正案的有效部分与原议案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应将原议案撤消,而将修正案作为新议案进行讨论。
3.不需做决定的提案应优先考虑。
选 举
第三十一条
1.除非专家组另行决定,所有的选举采取匿名投票。
2.对候选人提名时,每个候选人只要有一个成员提名就行,然后专家组立即进行选举。
投 票
第三十二条
1.在同样条件下,一次需补充一个或更多选举空缺时,每个投票者可按空缺数选候选人。获得最多选票者先当选。
2.如果候选人数少于规定人数,应再次选举以保证候选人数量。再次选举时,主席可以建议将上次选举中票数最少者淘汰。
3.获得多数选票的候选人中票数相等时,应对他们进行第二次投票,如果得票数仍然均等,年纪大的人或最年长者当选。
第九章 语 言
官方语言与工作语言
第三十三条
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俄语和西班牙语是官方语言。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为会议工作语言。应使用一种工作语言提交工作文件。
翻 译
第三十四条
1.应将会议中用某种官方语言作的报告译成其它官方语言。
2.如果能提供翻译成官方语言的发言,发言人可使用非官方语言。秘书处译员的翻译应该忠实于原文。
第十章 文 件
第三十五条
1.专家组秘书处负责向到会者分发语言/地理分部和专家们提交的工作文件。
2.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文件,并不意味该文件已得到专家组的认可或同意。
3.专家组对工作文件的考虑不含任何政治因素。
4.专家组对工作文件的考虑和讨论,不受任何反对或支持某种政治观点或问题的干扰。
5.专家组工作文件的参考资料同样没有政治含意。
第十一章 记 录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进行会议期间全会的录音并妥善保存;专家组负责准备一份英语的总结报告作为会议纪要,秘书处在会议结束时应尽快将报告分发。
第十二章 会议的保密性
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专家组会议和工作组会议应秘密进行。
第十三章 会议机构和工作组
会议机构
第三十八条
在专家组会议期间,可以特设一些研究特殊问题的研究组,一旦任务完成,在会议结束前,除非特别要求保留,该机构自动撤消。
调解工作组
第三十九条
专家组可建立由某国的一名专家领导的专家工作组,参照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在两次专家组会议之间对特殊问题进行研究。
程序法则
第四十条
只要可行,本专家组的议事规则将应用于会议机构和工作组的活动。当然不必为这些机构提供语言翻译。
第十四章 非专家组成员的参与
第四十一条
1.被邀请的专门机构的代表和其它由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指派的观察员可以参加会议,没有表决权。经专家组和工作组根据活动范围内的问题对邀请对象进行评论后,由专家组主席或工作组召集人发出邀请。
2.这些代表或观察员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秘书分发给所有本次会议参会者。
第十五章 修 正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可以根据专家组的决定修改,经三分之二的分部代表出席和投票过后采用。在经社理事会批准之前,任何修正案都不会生效。